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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话版权
发布日期:2022-03-23 阅读次数: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编者按


   经典名著的开发与管理,非遗的保护与传承,电影的创作与规范……在今年全国两会上,版权成为代表委员关注的一个热点。本刊推出特别策划,一起了解他们的建言献策,共同推动版权事业发展。


让经典名著惊艳岁月

 

   从诗、词、赋到戏剧、小说以及民间神话传说等等,中国古典文学名著表现形式多样,积累丰厚,是世界文学宝库中令人瞩目的瑰宝。对于这一宝库的开发与保护,备受各界关注。


   近日,在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希肯琵雅国际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庭提交提案,称中国古典文学名著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集中代表,应加强中国古典文学名著著作权的保护与推广,建议成立中国古典名著保护的专有部门,探索建立古典名著的公益授权、社会考评、非商业追责体系,同时修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范使用标准,并建立推广鼓励机制等。


   这一提案受到业界关注。那么,对于我国的经典名著这一传统文化瑰宝,应如何进行保护?如何规范开发?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专家。


   能否受到保护


   安庭认为,目前国内对古典文学名著的著作权保护尚缺乏顶层设计,同时,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只是概括地规定,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并没有明确规定由谁来具体管理、追责,怎样管理、追责。如今,受商业利益驱使,在无需付费且不用担责的情况下,博大精深的中国古典文学名著改编情况令人担忧;而在文化“走出去”过程中,如何规范相应著作权的使用标准,遇到问题由谁代表国家维权等问题,也有待解决。


   著作权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二者的著作权保护期是不同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梁飞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般说来,自然人的作品,其著作权的发表权及财产权保护期限是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作品或者法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其著作权的发表权保护期自创作完成后50年,财产权保护期自发表之日起50年,如果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则不再保护。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所以,古典文学名著的著作权保护就涉及到著作权保护期的问题。简单说来,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永远受到保护的,但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却是有期限的。”梁飞表示,不仅是我国,世界上其他国家对著作权的保护大致相同,只是保护期限的长短有所差异。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阮开欣则表示,目前我国没有针对古典文学名著的专门保护机制。古典文学名著作为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只有其精神权利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即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应受到侵犯。由于古典文学名著的作者及其继承人早已不在人世,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保护古典文学名著精神权利的职责,特别是防止歪曲、篡改古典文学名著的行为。他同时表示,在国外,也没有对于古典文学名著予以特别的权利保护,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更是没有保护精神的传统。


   如何规范使用


   虽然古典文学名著已进入公有领域,但对于作品的使用,仍应受到相应的规范。


   古典名著是传统经典文化,也是当今文艺创作的宝贵财富。基于古典名著的改编层出不穷,从未间断,这其中既有精品,比如1984版电视剧《西游记》就被广泛传播,也有戏说经典、歪改名著的情况。安庭也提出,对于古典文学名著改编,特别是对于文化“走出去”,应规范相应的使用标准,明确主管部门。


   “作品一旦进入公有领域,对其进行大量的传播和演绎利用通常符合法律规定,这属于公众的权利,也有利于作品的传播。但是,作品的精神权利不能因此受到侵犯,歪曲篡改作品的行为是对于社会公序良俗的损害。”阮开欣表示,由于四大名著等古典名著具有重要的文学价值和深厚的历史渊源,对于中国人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具有深远影响,因此对于古典文学名著的完整权应当予以更高标准的保护。


   尽管古典名著的财产权如改编权已经过了保护期,但滥编、滥改、滥用古典名著,就可能逾越了合法使用的边界,可能构成了对古典名著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因为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是不受限制的。“对于这类情况,古典名著的后人可以拿起著作权法这一武器,对歪曲、戏说古典名著的不良现象说‘不’。如果古典名著的作者无法查明或者作者的后人无法确认,其著作权的管理由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实施。在实际操作的层面上,考虑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方面的性质和优势,可以根据作品类别的不同,指定由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代为管理。”梁飞表示。


   此外,梁飞还特别指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除了人们熟知的作品,还包括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内不特定成员集体创作和世代传承,并体现其传统观念和文化价值的文学艺术的表达,为中华优秀文化延续和传承的重要载体。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价值不仅仅体现在精神层面,也体现在其经济价值层面。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多存在边远地区,比如赫哲族的船歌、苗族的蜡染刺绣、壮族的山歌等等,建立起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机制,将有助于民间文艺作品二次创作,推进文创研发,通过商业化表演带动文化旅游事业发展。”梁飞提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还需完善,应尽快推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出台,促进这类作品的传承与保护,推动民间传统文化艺术向产业化趋势转变,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对外也能因此对境外资本无偿使用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主张权利。


   我国古典文学名著资源丰厚,对这一国之瑰宝进行合理保护、规范使用、充分开发,具有重要意义。(本报记者 窦新颖


非遗“活”起来“潮”起来

 

   “要像保护生态一样做好非遗保护传承。”“传承非遗应坚守本真,拥抱创新。”今年全国两会期间,非遗保护与传承成为热词。


   非遗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非遗保护传承,让更多的人认识非遗、喜爱非遗、参与非遗保护传承,实现非遗“活”起来、“潮”起来。“2021年,非遗保护基础不断巩固,非遗保护理念深入人心,非遗当代价值进一步彰显,非遗保护传承的氛围更加浓厚,非遗工作进入系统性保护新阶段。”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副司长胡雁在此前的文化和旅游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活态传承”非遗


    非遗是中华民族几千年历史沉淀的精神瑰宝,截至目前,国家级非遗项目已达1557项;42项非遗项目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相关名录名册,数量居世界第一。


    在经济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这些“旧”文化能够不失传,反而焕发新的生机,离不开完善的顶层设计。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非遗保护制度;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实施;“十三五”期间,新增地方性保护条例37部。这些年来,我国非遗保护水平持续提升,非遗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日趋健全,一批珍贵、濒危和具有重要价值的非遗得到有效保护,社会广泛参与、人人保护传承的生动局面初步形成。


    各地也在非遗保护与传承上下功夫。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副处长邓婕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贵州采取了诸多措施发挥传统工艺类非遗的作用。例如,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苏州工艺美术学院建设了传统工艺贵州工作站,旨在振兴贵州传统工艺、加强贵州非遗的传承与发展,同时以非遗的保护与传承助推贵州乡村地区经济发展。


    数字技术在非遗保护与传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数字技术能够推动非遗的创新性表达,增强文化表现力和吸引力,特别是近两年兴起的直播电商,更是让非遗连接了数亿的消费者。如在今年的“非遗虎年大集”上,“非遗人之家”网络平台正式上线运行,为非遗机构、非遗传承人、非遗从业人员、非遗爱好者提供了一个网络家园,帮助非遗飞上广阔的云端。


    迎合市场需求


    随着非遗保护工作的推进,优秀的传统文化“活”了,被带入了现代生活。传统文化的回归,也使得非遗相关的产品受到关注和热捧。数据显示,淘宝、天猫上,非遗消费者的数量、人均消费支出连续3年增长,特别是去年双11,淘宝、天猫平台上“00后”消费者购买非遗产品的金额和人数均同比上升超过100%。


    非遗产品受欢迎,关键在于迎合市场需求。对此,龙禄颖深有同感。龙禄颖是贵州省施秉县舞水云台旅游商品开发有限公司创始人、贵州省高级工艺刺绣大师,也是黔东南州级苗族刺绣传承人。她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创立之初,在传承非遗手工技艺的同时,将传统文化与时尚元素相结合,创新外在形式,打造更容易被当下市场接受的产品,很快获得了多家文创公司的青睐。经过十余年的探索发展,公司由一个最初仅有8人的手工作坊,发展到现在拥有1000多名绣娘、年产值破2000万元的地方文化企业。


    “非遗正在为多彩贵州的发展提供无限可能。一批以非遗为支撑的村落、企业和专业合作社迅速崛起,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非遗企业和合作社,通过专业设计、集中培训、分散生产、统一收购销售的方式,带动了数万苗族、侗族、瑶族等少数民族村民通过传承保护民族文化,在家门口实现就业。”邓婕说。


    非遗从业者用好非遗资源,正在实现非遗“活”起来、“潮”起来,让非遗绽放出更加迷人的光彩,在传承和保护道路上笃定前行。(本报记者 侯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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