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白药牙膏作为云南白药集团的明星产品,自 2005 年 4 月开始生产和销售以来,凭借其独特的功效和优质的品质,迅速在全国范围内打开市场。
经过 10 多年的经营与发展,云南白药牙膏销售范围遍布全国,销量名列行业前茅,并获得多种荣誉,为社会大众所知悉,在牙膏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随着云南白药牙膏的知名度不断提高,市场上也出现了一些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017 年 3 月 10 日,云南诺特金参口腔护理用品有限公司登记成立,该公司成立后,开始生产 “云南三七” 系列牙膏。云南白药发现,诺特金参公司生产、销售的 “云南三七” 系列牙膏外包装盒盒体上的整体设计,在文字、图案、色彩以及整体布局上与 “云南白药牙膏” 极为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对该类商品的混淆和误认。
云南白药认为,诺特金参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云南白药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于是,云南白药将诺特金参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云南三七牙膏” 牙膏盒与原告生产的 “云南白药牙膏(留兰香型)” 的牙膏盒的装潢进行对比,两者在牙膏盒整体用色、牙膏盒长方体线条银白色封边、牙膏文字商标的颜色及在牙膏盒上的占比、标识及文字的结构布局等方面的排列组合相同或高度近似,且两者均属于牙膏商品,足以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尽管在 “云南三七牙膏” 上所使用的商标为 “三七”,产品功效介绍为三七的效用等方面有所区别,但该区别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另外,在超市里云南三七牙膏总是贴近云南白药牙膏。很其销售人员宣称云南白药牙膏和云南三七牙膏出自同一厂家。两款牙膏一比较,云南三七牙膏的所有包装,类似于文字、图案等整体布局和云南白药极其相似,所以消费者很难辨认。
于是法院判决:被告诺特金参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云南白药生产的 “云南白药牙膏” 相同或近似装潢的牙膏;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 5.4 万元。
近年来,“傍名牌”现象屡见不鲜。经营者为了吸引顾客流量,攀附知名或连锁品牌,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图形标识。殊不知,“傍名牌”构成不正当竞争,一旦查实将受到法律严惩。侵权一时爽,赔偿两行泪!
江苏华企立方市场部编辑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