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禁止性从业行为清单
一、明知或者应知商标具有不良影响或者属于“抢注”“囤积”等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仍然接受委托办理商标业务。
二、未尽职核对代理事项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向委托人通报进度并送达法律文书和材料等,或者其他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严重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
三、以欺诈诋毁、虚假宣传、引人误解、商业贿赂、恶意低价等方式招徕业务,以及“包授权”等违规承诺案件结果。
四、通过网络不正当获取、利用、编造数据,欺骗、误导委托人,恶意排挤竞争对手。
五、明示或者暗示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或者向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人员行贿或者利益输送,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从业限制等相关规定,聘任曾从事商标、专利审查或者管理等工作的相关人员。
七、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个人名义自行接受委托。
八、在代理服务之外,申请注册或者变相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九、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法律文书、印章、签名,制作、提交虚假商标申请材料。
十、恶意提起商标异议、“撤三”或者无效宣告,损害权利人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
十一、未经授权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且未经委托人确认,擅自做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决定。
十二、采用电子侵入或者擅自外挂插件等方式侵入官方系统,影响官方系统正常运行,干扰商标审查和服务工作。
十三、以滥用诉讼程序、恶意投诉等方式干扰商标审查审理工作秩序。
十四、在同一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
十五、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十六、商标代理机构注销、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停办业务,未及时妥善处理未办结的商标业务。
十七、拒不配合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行业组织自律管理。
十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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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企立方市场部编辑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