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新春佳节之际,随着国内各地燃放烟花禁令的解除,“爆竹声中一岁除”的热闹场面重返大众生活,各类绚烂惊艳的烟花再度燃放。在热闹欢快之余,不禁引发烟花能否受版权保护的思考。
我国是火药的诞生地,也是烟花的制造和出口大国。据考证,我国烟花爆竹的起源可追溯至先秦的“爆祭”和“庭燎”,唐宋时期已颇为普遍,且在宋代出现了烟花,清末以来燃放烟花爆竹成为了各地春节民俗的寻常活动。据美国烟花协会报道,全美大型表演中使用的75%烟花和个人燃放的98%烟花都产自中国。
众所周知,作品一旦创作完成就自动获得版权保护。著作权法规定作品需要满足4个条件。首先,作品的范围仅限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三大领域。其次,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也就是既要求由创作者独立完成也要具备创造性。再次,作品必须能以一定形式表现。最后,应当属于智力成果。笔者认为,烟花只有满足上述4个条件才构成作品,获得版权保护。为便于讨论,笔者将烟花分为单个烟花以及由单个烟花组成的烟花秀两种形式。
单个烟花在生活中颇为常见,例如节日庆典中爆发出珠花、声响、笛音或漂浮物的小礼花。无论是单个烟花还是由单个烟花组成的烟花秀,通常情况下都属于艺术领域内能够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也就是满足上述除了独创性之外的其他条件。以“一定形式表现”强调的是能够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区别于思想感情或“腹稿”。烟花以声音、颜色、形状等要素以及各要素的相互组合为表现形式,尽管过程稍纵即逝且以非固态形式展现,但属于能够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因此符合以“一定形式”表现的要求。此外,之所以要求作品属于智力成果是为了排除纯粹的自然风光和声音等。古代诗人赵孟頫在《赠放烟火者》一诗中以“纷纷灿烂如星陨”形容烟花绽放的绚烂景色,而电影《流浪地球2》中也出现了达到洛希极限之前陨石坠落地球的场面,尽管二者描述了类似的场景,但前者属于人的智力成果,后者属于自然灾害,著作权法当然排除对后者的保护。
除上述3个条件外,更为关键的是对独创性的判断。独创性要求烟花由创作者独立完成且具有创造性。前者要求烟花既可以是从无到有进行创作,也可以是从有到新进行再创作。后者要求烟花具有创造性,也就是烟花的表达要经过创作者的选择、取舍、设计和加工。值得注意的是,新修改的著作权法明确了作品只需要具有创造性即可,而没有对创造性的高低作出要求。在“新浪诉凤凰”案再审判决中,法院明确指出“对于作品的独创性判断,只能定性其独创性之有无,而无法定量其独创性之高低”。因此无论是对单个烟花还是烟花秀在创造性的判断上都不应施以过高的要求。烟花的创作围绕着烟花绽放效果的设计展开,如果创作者通过烟花形状造型、色彩、声音、火花效果进行了独特的选择、安排与取舍,则具有独创性。比如长500米且能在空中燃放60秒的“中国天梯”烟花由创作者历时21年创作完成,与平日里常见的烟花差别较大,燃放时不仅宛如一道人与宇宙的天梯通道,而且寓意着“步步高升”的祥瑞之意,能够使观众感受到完全不同于简单的烟花绽放效果的表达,具有独创性。
因此,具有独创性思想表达的烟花可能构成作品并受版权保护。但需要注意的是,既已存在的公有领域里的烟花表达,不能归为某个主体的作品给予版权保护,只有创新的烟花作品才可能得到版权保护,否则将对创新造成阻碍。
相较于单个烟花而言,烟花秀是否具有独创性的判断对象是烟花秀整体而非组成整体的单个烟花。通常来说,烟花秀是大型庆典或重要节日的庆祝方式,而创作者会根据对庆典或节日主题的分析和理解,对不同种类烟花的燃放顺序、摆放位置等进行符合特定主题的选择、安排与取舍,进而表达主题思想。例如2008年北京奥运会上的“巨人脚印”烟花是由29个外形酷似巨人脚印的烟花组成,其不仅特指了北京夏季奥运会是第29届夏季奥运会,而且以首都中轴线为燃放路线,穿越天安门广场等历史建筑,反映了中华民族的沧桑历史和一步步的奥运梦想,充满了创意元素。再比如某地在庆祝建党100周年的大型烟花秀上,将整场烟花秀设计为4个篇章,并通过烟花在空中组成了“1921—2021”文字以及党徽的形状,体现了创作者的独特设计。因此,烟花秀在同时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也可能构成作品并受版权保护。但如果某些活动虽然名为“烟花秀”,却仅是由多个烟花未经创意的组合,则烟花秀整体并不一定构成作品。至于组成烟花秀的单个烟花能否构成作品还需要另行判断。
最后还需要注意的是,版权保护的对象是具有独创性思想的表达,排除了对技术方案等实用性因素的保护。进言之,版权可能保护烟花燃放过程中,通过声音、光、颜色、形状和运动方式等要素形成的具有独创性的动态画面,但并不保护制造烟花的技术方案,制造烟花的技术方案可能归入专利权的保护范畴。(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李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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