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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谈交通》,谈谈版权
发布日期:2022-08-09 阅读次数: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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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成都市广播电视台都市生活频道《红绿灯》栏目的板块之一《谭谈交通》引发的版权之争备受关注(本报曾作相关报道《突遭下架!<谭谈交通>陷著作权疑云》《最新!关于<谭谈交通>著作权纠纷,谭乔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谈到了这些……》)。《谭谈交通》原主持人谭乔称由于被投诉版权侵权,不仅自己账号中大量视频被下架,还有上万个网友的二次创作视频也被投诉下架。他认为,自己至少是该节目的著作权人之一。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则称,该台策划、编导、制作并播出《谭谈交通》,有权对网络上未经许可发布《谭谈交通》相关视频的行为依法进行维权,并已授权游术公司开展相关维权工作,但维权并不针对任何个人。


  紧接着,该系列纠纷的第一起案件一审有果,福建一家文化传媒公司因转载一期名为“《谭谈交通》超全名场面合集”的视频,被判赔1500元。该公司表示将提起上诉。


  这一系列事件在社会上引发广泛争议。真相,总是越辩越明。本文邀请几位法律界与行业界专家,共同探讨这其中备受争议的版权问题。


  参与专家


  熊琦: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张凤杰:“学习强国”学习平台法务部主任、编审


  刘文杰: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


  李伟华: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谭谈交通》版权属于谁?


  熊琦:《谭谈交通》作为成都市广播电视台的一个栏目,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和该台联合推出。基于著作权法的规定,《谭谈交通》属于视听作品,如果双方并未就该节目的版权归属进行约定,作为节目制作者的电视台应视为《谭谈交通》的著作权人。谭乔不享有节目的版权,除非事前或事后存在授权或转让合同。在该事件中,代替电视台维权的游术公司即属于事后通过合同取得了授权。至于事件中有部分参与节目制作的主体认为与电视台之间并无任何合同或协议,主要涉及获酬问题,不影响作品的版权归属。


  刘文杰:据报道,《谭谈交通》摄制于2005年至2018年期间,当时的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从《谭谈交通》的视听呈现来看,已经具备了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故系列节目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节目的制片者也就是投资和组织拍摄者,是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因此由电视台享有该节目的版权。


  需要说明的是,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和类电影作品的版权属于制片者,是指参与电影制作的导演、演员等人以及为电影制作提供内容如配乐、剧本的作者等人,如同意电影拍摄,则其工作一旦形成为电影中的视听画面,即作为电影的一部分由制片者单独享有相应著作权。“制片者享有电影著作权”并不是指任何情况下内容一旦被纳入电影,原权利人就失去了权利,制片者就当然取得了这些内容的版权。如果擅自将他人内容加入到自己制作的电影之中,恰恰构成对他人的版权侵权。


  据报道,时任成都交警的谭乔受指派担任该节目的出镜主持人,节目由电视台工作人员进行拍摄和剪辑,谭乔在成片之后审阅,然后再由制片人进行审片定稿。由此可知,谭乔既知晓拍摄节目的性质,也自愿参与到节目的拍摄工作中,符合“制片者享有电影著作权”的情况。至于是否签订书面协议,节目在多大程度上体现了谭乔本人的创意,对权利的归属并无影响。节目的播出是商业性还是公益性的,原则上对“制片者享有电影著作权”亦无影响。


  张凤杰:根据目前所了解的情况,关于《谭谈交通》电视节目,谭乔表示没签过任何合同。该节目作为电影、电视剧以外的视听作品,适用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其版权应归电视台所有。其他人可以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进行二次创作,但不得侵犯该节目的版权。


  李伟华:有观点认为,《谭谈交通》是对执法过程的事实记录,没有独创性或独创性很低,所以应该构成录像制品。在看完几期节目视频后,个人认为该节目构成当时著作权法项下“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或新修改的著作权法项下的视听作品。


  需要注意的是,原始的执法摄像与最终呈现在电视台与视频平台上的节目视频是不同的,节目视频毫无疑问是对原始的摄像记录进行了重新加工,包括片段的剪辑和整合,配音和字幕,甚至还有特效和渲染效果等,这些后期的制作和处理都是具有独创性的。在这一系列事件中,讨论的不是原始执法录像,因此,在各方当事人没有就权属作出约定的情况下,无论是类电影作品或视听作品,版权都应该归属于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所有。


  如何化解节目版权之争?


  熊琦:系列纠纷并不复杂,之所以引起讨论,个人认为主要有3个原因:第一,该节目具有公益性质,且节目中的主要“出镜者”谭乔在普法形式和方式上受到公众的好评,因权利归属问题被下架,加上谭乔认为自己是该作品的权利人之一而遭受委屈,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众的反感。第二,该节目长时间以来在互联网平台上得到传播,电视台并未维权,使公众形成了一种把该节目类比为新闻节目的认知,并认为权利人肯定会鼓励其传播。现实中的一系列维权行为,与公众的认知形成反差,引起了争议。第三,负责维权的公司在“资格”上的不正规,经过记者的走访,似乎该公司的办公地点和成员都不明确,容易给人一种“恶意维权”的印象。


  除去上述一些当事人和公众对事实和法律的误解,真正的纠纷还是落在了“二次创作”的合法性问题和视听作品版权配置的公平性上,即网络上基于《谭谈交通》节目进行的“二次创作”是否需要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方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作为《谭谈交通》节目主持人的谭乔是否应该从著作权人那里获得合理报酬。


  化解类似纠纷,首先,在权利归属和报酬的获取上,作为节目制作方的电视台或者其他类似机构应规范著作权管理和运营。对于所有类型节目的制作,都应在事前与参与制作的当事人签订合同,明确说明权利归属和取酬与否,避免后期因节目的传播而产生权属或经济上的分歧。这次争议的发生,一定程度上也是因为在节目制作之前对权利归属或付酬没有任何的约定或说明。


  其次,在“二次创作”的合法性认定上,应该严格根据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来加以判断。首先看该“二次创作”是否属于“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是否符合“适当引用”,然后再考量该行为是否影响原作的正常使用和是否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应该简单因作品的内容是达到普法或其他公益目的而直接放宽合法性的认定标准。


  刘文杰:从法律规定可知,电视台一方面作为制片者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作品版权,另一方面,根据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其作为广播组织就其播出的广播、电视同样享有信息网络权。因此,他人将《谭谈交通》放置于网络供公众访问,通常应取得电视台许可。


  现行著作权法第十七条使用了视听作品概念,并区分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按照该条规定,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仍由制作者享有,其他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因此,今后的视听作品制作者需要注意其制作的类型,必要时就作品的归属加以约定,以防止法律风险的发生。


  张凤杰:《谭谈交通》作为交通普法节目,开播多年深受观众喜爱,已成鲜亮的公益品牌,具有很强的公益属性。著作权法规定,版权行使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建议有关当事人以促进版权运用为目的进行协商,以便更好地发挥节目的经济和社会价值。网络条件下的作品传播有“长尾效应”,经过“二创”“三创”还可能产生“蝴蝶效应”。那种动辄下架侵权作品、停止侵权行为的做法,“伤敌一千,自损八百”,于作品价值实现无益,于公共利益实现有损,于版权所有者未必是上算。


  李伟华:该事件引发广泛的议论,个人认为,一是谭乔是《谭谈交通》的核心“创作人员”,可以说这个节目就是拍摄谭乔的执法过程,现在当事人自己不能使用可能引起大众的不理解。无论是基于职务属性还是各方约定,当时谭乔是同意被拍摄并播放的,而在此前提下形成的具有版权的节目视频,根据法律规定版权确实归属于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二是该节目本身的新闻属性或公益普法属性。公众及平台应该意识到这些节目是有版权的,而不能把免费使用当成天经地义。但考虑到这档节目的公益和新闻属性,电视台如果能发放免费许可,同时要求转发节目视频时要注明作品名称和制作者名称等信息,这样既可以提升电视台的知名度和公益形象,同时也可以让传播者在免费的情况下规范使用,真正实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的目的。这或许是值得尝试和考虑的做法,也是这一事件对我们的最大启示。


  媒体如何盘活内容资产?


  张凤杰:要提前谋划版权管理与开发事宜。在重要内容产品选题策划之初,最迟在相关产品正式推出前,要做好版权管理方案与运营规划,并加以落地实施。要有专业的版权指导。如同武打片有武术指导、战争片有军事顾问一样,重要内容产品作为版权作品,首先要有专业的版权顾问,能对版权管理开发进行科学指导。要明确约定版权归属及管理开发事宜。现代作品尤其影视产品的创作生产往往涉及多个不同的利益方,需要通过协议、责任书等,提前明确版权归属以及后续管理开发事宜,包括明确不享有整体版权的创作者是否享有署名权、获酬权,以及后续使用共同创作的作品时应履行何种义务等。


  同时,要标明版权方及其联系方式。版权作品标明创作生产的角色分工固然重要,但标明版权方及其联系方式更重要:要标明版权归属信息,如“版权归某某所有”等;要标明版权方长期可用的联系方式,如办公电话、微信二维码、电子邮箱等,以便有需求的第三方沟通联络。此外,选择合适的机构、通过合适的方式进行维权。版权所有者当然有权选择自行维权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维权,但在追求实质正义的同时还需注意形式正义:选择代理机构时,建议先作背景调查,优先选择实力雄厚、经验丰富的代理机构;维权尤其批量维权过程中,尽量避免突然袭击,而是要“先礼后兵”,先发律师函或维权声明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自查自处,然后视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其他手段。


  倡导健康的版权文化同样很重要。一方面,引导版权所有者重视版权管理与开发工作,打破重创作生产、轻管理开发,重有形产权、轻无形产权的惯性思维;另一方面,引导社会公众建立健康的版权文化,使大家认识到,权利只有保护起来才有意义。


  李伟华:作为作品的创作者、制作者,要对作品本身有清晰的定位,比如定义为公益还是商业化的属性,可能对后续作品的使用和传播有一定影响。同时,作品创作过程中需要具备规范的版权流程管理,尤其是各方之间关于作品的权属、后续使用、二次开发等重要内容的协议约定,宁愿多做一步,也不要事后引发不必要的争端。比如这一事件中,如果各方之间对节目版权归属有明确的协议,相信不致引发这一系列纠纷。(本报记者 窦新颖 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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