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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审核当天企业用电1.XX度,与认证范围涉及的工艺要求不符。一认证机构被罚2万元
发布日期:2024-07-11 阅读次数: 来源: 认检处罚通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邮市监处罚﹝2024﹞328号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7-02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39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金额(万元) 2.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639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认证认可条例规定行为及其从属
违法事实 2023年4月12日,当事人与氿创公司签订《管理体系认证合同》,约定由当事人为氿创公司提供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初次审核认证服务,认证费用共计8500元,其中质量管理体系初次审核认证服务费用为3000元。2023年5月6日上午,当事人进行了第一阶段现场审核,在现场审核期间,氿创公司全天的用电力量仅为1.56度,未进行钢质照明(灯)杆组装流程中的灯杆焊接活动,其质量管理体系范围覆盖中的“钢质照明杆的组装”未正常运行。2023年5月11日至5月12日,当事人进行了第二阶段现场审核,在现场审核期间,氿创公司2023年5月11日的用电力量仅为1.72度,2023年5月12日的用电量仅为1.66度,未进行钢质照明(灯)杆组装流程中的灯杆焊接活动,其质量管理体系范围覆盖中的“钢质照明杆的组装”未正常运行。当事人于2023年8月16日作出审核结论,于2023年8月17日向氿创公司颁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当事人上述行为减少、遗漏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第4.2.3.3“为使现场审核活动能够观察到产品生产或服务活动情况,现场审核应安排在认证范围覆盖的产品生产或服务活动正常运行时进行”的程序,影响了认证的完整性、客观性、真实性。当事人收取氿创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费用3000元,获利639元,违法所得为639元。案发后,当事人于2024年5月30日对氿创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7323Q20650R0S)进行了暂停,及时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当事人上述减少、遗漏《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机关 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21084014428606D
数据来源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20000MB151840XJ